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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,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、所申請診療。被保險人未依上開規定就診,致其醫療費用自付,雇主應否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,法無明文規定,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。
建議:於勞動契約中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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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uang ChiChi

艾瑞克的邪惡之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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